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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1人气:38
扬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的管理,旨在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保障拆除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以下是扬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职责
 
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属地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拆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特殊工程管理:
 
小型工程:拟拆除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30万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及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等拆除工程,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明确的属地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委托监管与技术服务:
 
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相关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拆除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二、备案管理
 
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拆除施工15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
 
工程拆除施工备案申报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工程拆除施工条件自查承诺书。
 
备案审查与证明发放:
 
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发放《工程拆除施工备案证明》。
 
监督告知书:
 
备案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制定编制《工程拆除安全监督告知书》,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三、特殊作业管理
 
爆破作业:
 
批准机关: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的,应当经公安机关的批准。
 
信息告知:爆破作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部门。
 
四、职能处室分工
 
政策法规处:
 
职责:负责所辖工程拆除相关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工程拆除行政执法工作。
 
质量安全监管处:
 
职责:负责所辖工程拆除施工备案审查工作,将备案结果告知各相关职能处室。指导全市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管理处:
 
职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征收中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征收管理中心:
 
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建筑征收中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装管理处):
 
职责:负责对所辖工程拆除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负责所辖工程拆除生活区监督管理。协助指导全市工程拆除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全监察站):
 
职责:负责所辖工程拆除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质安处办理所辖工程拆除施工备案和指导全市工程拆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监察支队:
 
职责:负责实施所辖工程拆除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五、其他规定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告知:拆除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备案部门。
 
恢复施工核验: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申请重新核验备案内容。
 
施工完成告知: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部门。
 
有效期:
 
通知施行日期: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日。
 
六、总结
 
扬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备案管理、规范特殊作业管理、细化职能处室分工等措施,全面加强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作的监管,旨在保障拆除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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